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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星期五

吁请关注昆明市禁止摩托车通行违背公民权益

By 昆的怒吼

  吁请人大、政协、各级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公民消费者关注昆明市禁止摩托车通行违背公民权益    

根据昆明市拟制定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昆明市新办理注册登记摩托车将不得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行驶。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后,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不再办理更新手续。根据规定精神,在未来将禁止摩托车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行驶。

  本规定违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广大人民的权益,吁请各级人大、政协、各级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公民消费者给予关注,并促使其得以合理解决。

  一、规定“禁摩”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昆明市“禁摩”严重影响我市27万多辆摩托车的拥有公民的出行,是一个牵涉得很广的问题。选择骑乘摩托车是公民选择代步工具权的基本人权之一,城市道路是用纳税人的钱修建的,属于市民共有的资源,有什么理由只准轿车行驶,不准摩托车上路呢?这是不是侵害了公民的道路使用权?何况选择摩托车作代步工具的一般是收入偏低的平民家庭,允许作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的路段却不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摩托车通行,体现的是对摩托车行驶人与汽车驾驶者的不平等的对待,实质为对广大摩托车行驶人的歧视,不符合《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确立的平等权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所规定方便群众的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所规定的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摩托车与汽车一样都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城市的道路允许汽车行驶却禁止摩托车通行,在客观上是保护了富人的私有财产而侵犯了穷人的私有财产。城市的道路,允许私家车行驶禁止摩托车通行,于法不容、于情不通。禁摩缺乏法律依据,是人治大于法治的典型。

  允许摩托车的商业买卖,给摩托车发了牌照又收取了相应的税收,养路费,过路过桥费,就表明对摩托车上路行驶的一种许可,但现在又禁止摩托车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安部2001年10月1日颁布履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明确规定,车管所必须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机动车上牌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内容“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不再办理更新手续;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注销;车辆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显然同公安部《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精神相抵触。

  从法律上来说,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政府行为和文件都不能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相冲突,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看,没有哪一条规定不允许公民在城市使用摩托车,公民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赋予以外,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也属公民的权利。这是法律的内载性和公民权利的广泛性所决定的,任何组织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关于“禁摩”的内容,找不到任何的法律依据,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举措。这次的禁摩没有通过人大的讨论通过和市民的听证会就颁布和施行,也是对法律的和市民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二、“禁摩”理由之商酌  “禁摩”源自以下理由:第一,摩托车安全性极差,在昆明的交通肇事率占全部交通事故的30%—40%,在个别州市占的比例还更高。这种“肉包铁”的交通工具,无论从自身安全还是他人安全来说,都属于应该淘汰的交通工具。其二,摩托车使道路资源不能充分利用,比如,一辆摩托车停在路中间,占用2米长的路面,使车辆通过效率减低;而且摩托车经常在车辆中间突围穿插,极易造成事故。其三,昆明现在大约有75万辆机动车,摩托车大约就接近30万辆,如果3年前就按照逐渐淘汰的办法禁摩的话,可能已经报废掉4-5万辆摩托车了,昆明的交通因为摩托车减少会带来些许缓解。

  以上理由均不能成立。摩托车的行驶安全问题,并不是非要禁摩的理由。汽车同样具有安全问题,纵观 2006年我省发生的各类重大交通事故:4月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兴傣族乡重大交通事故;3月31日,昭通市永善县一农用车坠入悬崖,致五人死亡;3月30日,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3月28日,昭通市巧家县境内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28人死亡,3人重伤等交通事故均为汽车造成,汽车撞死人的更多,怎么不禁车呢?如果以后歹徒都开着车抢劫了,是不是就要马路上不许有车的存在了?难道我们能因为刀能伤人就限制或禁止生产刀具吗?安全问题并不是摩托车本身独有的,而且可以通过提高驾驶人员素质、改善路况等多种因素改变,因为安全问题禁摩无疑是因噎废食。

  摩托车使道路资源不能充分利用,为了缓解交通阻塞,禁摩也是是不能成立的,摩托车恰恰有利于交通畅通。大家试想一下,假如全国所有摩托车变换成了小汽车,那么我国所有的城市的交通都要完全阻塞了,因为我国私人摩托车的总量要大大多于私人小汽车的总量。同时摩托车占地小,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的占地差不了多小,我国的停车场严重不足,这是人所共知的,无论到那个城市停车难都是存在的,如果所有的小车都换成了摩托车,那么停车难就解决了。

  昆明市区目前的行路难是不在于摩托车而在于汽车的发展速度及道路建设的滞后所造成的。昆明市区城市道路的负载能力十分有限,扩路又要受土地资源和巨大开发成本的制约。汽车体积平均是摩托的四倍,在目前行路难的情况下准予摩托车通行也是解决通行快速的一种方法。现在昆明市发展小汽车还只是起步,道路就已经警报频传,要是以后小汽车用户大发展了,在家庭普及了,无疑我们城市的道路只有作汽车停车场的份了。放眼国外,巴黎、伦敦、东京等世界名城,这些城市摩托车行驶自如,既未限,也未禁,更没有摩托车的行驶影响城市交通之说。伦敦市长竟然大力限制汽车,鼓励人们使用摩托车,对骑摩托车的市民实行减税……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交通权不能以车的种类分,为什么要摩托车给小车让路?如果该逻辑成立,以此类推,假设没有了摩托车交通还是不畅,是不是要规定禁止汽车通行防止交通拥挤?是不是要规定一般的小车要给几十万以上的大排量好车让路?如果我们的公路只能让小车走,不让摩托车走;只让大排量的好车走,不让几万元的普通车走,那公路不是成了富人的路了?!昆明现在大约有75万辆机动车,摩托车大约就接近30万辆,如果淘汰的办法禁摩,交通因为摩托车减少会带来些许缓解,哪昆明汽车拥有量有45万辆,远远高于摩托车数量,采用淘汰的办法禁止汽车上路,交通岂不是能因为汽车减少会带来缓解,乃至根本解决交通拥挤?!

  三、“禁摩”严重影响广大中低收入公民权益

  禁摩直接影响拥有27万多辆摩托车的广大市民的就业和生活,以摩托出行,就业半径15公里,范围约175平方公里;以单车或低效的公交系统出行,就业半径为8公里,范围约50平方公里,就业机会就大大减少。城市禁止摩托车行驶,无疑是大大增加了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成本。另外,城里的小巷和我市郊区农村的乡道交通工具主要是依靠摩托车,很多商品都与摩托车运输有关,如海鲜,菜,水果,零售小商品,送水,送气.摩托车减少以后,这些商品预计将因为没有摩托车造成运输费上涨,供应不足纷纷涨价,结果严重影响到本地人的生活水平。

  从长期来看,禁止摩托车会对我市经济产生大量的负面影响。禁止摩托车造成依赖乘摩托车上下班的人交通费的增加和出行时间加长,物价上涨,生活费提高,而导致低收入的农民工离开昆明,造成民工荒,在长期中恶化投资环境.进而导致潜在的投资者止不不前,已有的投资者会有相当部分转投其他地方。本人大致估计.因此项政策措施直接影响的人口大约有直接50万,占昆明现有人口的1/5.因为物价上涨,间接的影响将涉及每一个人。这样做值不值得?经济学有个基本原理,就是:最好的政府是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小的政府.市场调节常常是最合理的,也是最有效率的。

  在同一个城市生存,与开汽车的相比,骑摩托车的本身就是属于城里经济较弱的群体,生活较为艰辛,理应多得到政府的关心才对。制定城市管理措施应当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应当只是为了一部分有钱人(有能力购买使用汽车的人)利益而制定。摩托车主只是机动车主中的穷人,小轿车主则是机动车主中的富贵者。城市管理措施不应在对有限的道路公共资源的分配中明显的倒向富贵者,应考虑各类人群及交通工具的使用者的利益,依据“照顾弱者,方便大众”的原则制定行政规定,而不能采取“限制弱小,保障强权”“劫贫济富”的原则制定行政规定。因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而不是“弱肉强食”的社会。只有兼顾各群体利益,才能保证行人及车辆各行其道,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四、 “禁摩”将加剧交通拥挤,违背规定初衷

  禁摩的初衷是为了缓解交通拥挤,但是其实施将加剧交通拥挤,违背规定初衷。禁摩后势必会有一部分有条件的人会去买汽车,就更加加重了城市道路的拥挤程度,作保守估计按30%的人禁摩后购置汽车代步,那么,日后起码要增加十万辆汽车。我们可以以现有的汽车加上十万辆新增汽车作个设想,想想都吓人!道路只会越来越堵!反之,如果将现有的小车都换成摩托车呢?那么道路要比现在畅通的多。不说汽车多影响道路通行,反说摩托车多阻路。不是象“下游的羊弄脏上游狼喝的水”的故事吗?道路越紧张,就越要鼓励市民使用轻便的交通工具。  五、吸取国内外城市管理先进经验,建议“禁摩”为有条件的“允许”  德国总统最近亲自大力提倡使用摩托、少用汽车,日本为了鼓励少用汽车,方便轻型摩托和自行车停放,还设立了许多可自动升降,电脑管理自动化存取的高架摩托自行车库。国际环保组织也在倡导每年开展无汽车日宣传,而以公交、自行车、低污染摩托代替,我们不能逆国际环保潮流而动啊!同时,我市四区内也存在不少农村地区,经济条件落后,交通欠发达,还未通公交,如西山区马街镇、关渡区大板桥镇,同时,城市交通拥挤现象在某些时段、区域不存在,建议对“禁摩”为有条件的“允许”。

例如:  1、允许二环路以外区域保有摩托车。当前我市交通拥挤主要发生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其余城区、郊区交通通行能力依然未能得到利用,如限制摩托车将浪费交通资源。

  2、允许摩托车分时段在市区通行。当前我市交通拥挤高峰主要发生在早上8:00至下午20:00,其余时段交通具备良好通行能力如限制摩托车将浪费交通资源。建议允许摩托车在非交通拥挤时段在市区同行。

  3、允许目前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在报废后能够继续更新登记上路。在城市交通工具中摩托车具有独特的优势,是城市交通的有益补充,建议在城市交通工具中通过加强管理。保有摩托车的一席之地。  在此呼吁各级人大、政协民意机关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行政规定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代表我市27万多辆摩托车的拥有公民的权益。

  呼吁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城市管理措施应当切实重视广大弱势群体的权益,真正做到为民办好事、办实事,执政为民。  呼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就该项新政策征求意见时,多听听有关权益者的声音,真正做到为民说话,为政策制定者反映民意。

  呼吁广大摩友积极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办法,竭尽全力共同维护我们的权益。

      昆明市一市民   联系电话:13170632747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2 条评论:

PoEnglish 说...

关于这个话题,真正要讨论起来,牵扯太多社会问题
政府在宣传“禁摩”时,总是反复强调三点:
1.摩托车废气污染
2.摩托车给交通状况增加压力
3.摩托车可能带来的一些社会安全问题

可仔细一想这些理由,不免要大骂"Bull shit!!!"
因为都根本不能构成理由
1.禁摩首先不能起到减少废气排放的作用,因为马路上跑的汽车反倒是越来越多。
2.交通压力的原因还是在于城市的交通路线合理规划及管理问题,踏踏实实学习下发达国家的经验,才是最合适的出路。
3.什么飞车抢劫这类刑事案件,和禁摩无关,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摩托车发明出来是给人骑的,不是让人去犯罪的。依我看,相关单位真是要好好反省,门口挂着的"为人民服务"这金光灿灿的五个大字到底有没有意义。

这里不得不提提上海的LPG(燃气助动车),根本就是一个典型的项目骗局。政府用LPG取代轻摩,甚至普及到出租车,不是为了什么保护环境,就是为了钱。LPG牌照价格居高不下,接近1W,液化石油气价格一路攀升,原来比油便宜,现在呢。。。性能又差,老百姓真的没法活。
广州禁摩了,带来的公交及轨道交通运营压力让人喘不过气来。

最后要说的是,如果你读我的评论读到这,恭喜你,你白白浪费了大好的这一段光阴。
因为这些上面那些字全是shit!
ZF不会看到这些东西的,它们也不会去考虑百姓疾苦的。
“公民权益”这个概念在中国是没有的,至少在现在。至于未来我无法预见,但我知道的就是若是沿着现在的“轨迹”,希望是永远不会有的。

冰冷的岩浆 说...

我的嘴巴不会因此而沉默,而是要大声地说出来!